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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15
点击次数: 当今,人们对辐射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只要我们思想重视、认真对待、利用高科技手段,采取适当措施,就一定能够减少或避免辐射的危害。
辐射防护的任务在于既要保护从事放射工作者、他们的后代以及公众乃至全人类的安全,保护环境;又要允许进行那些可能会产生辐射的必要实践以造福于人类。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它们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为了达到辐射防护目的,辐射防护必须遵循辐射实践正当化、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和限制个人剂量三项基本原则。
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实践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该项辐射实践是正当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利益是包括对于社会的总利益,不仅仅是某些团体或个人得到的好处。同样,代价也是指由于引进该项实践后的所有消极方面的总和,它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代价,而且还包括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任何损害,同时也还包括在社会心理上带来一切消极因素。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的分布往往不相一致,付出代价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直接获得利益的一方。所以,这种广泛的利害权衡过程只有在保证每一个体所受的危害不超过可以接受的水平这一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在判断辐射实践正当化时,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的因素,而需考虑的危害常常只是全部危害中的一小部分,所以实践的正当化远远超越辐射防护的范围,要在所有可以得到的方案中选出最佳方案,通常已超出辐射防护部门的职责范围。
对与辐射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可行性分析在防护标准中专门突出出来确定为一条基本原则,反映人们对辐射实践是采取严肃慎重态度的。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在实际的辐射防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施某些项目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在对这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也就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的因素之后,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因此,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也称ALARA原则。在考虑辐射防护时,并不是要求当量剂量越低越好,而是在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条件下使照射水平低到可以合理达到的程度。
ICRP推荐用代价一利益分析方法来确定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其目的在于确定某一个防护水平,达到此防护水平后,若再继续降低照射水平,则从经济和社会方面考虑就不适宜了,也就是说不合理了。
引进伴有辐射的某项实践(例如某种产业或作业)后,带来的纯利益B可用下式表示:
B=V-(P+X+Y) (8-18)
式中,v是毛利益,P是基本的生产代价,X是为达到某种选定的防护水平而需付出的防护代价,y是在这种作业或者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中所包含的危害代价。这里所说的危害代价,除纯粹经济上的代价以外,还包括社会的代价在内。
若能使(8-18)式中的纯利益B达到极大,即可认为辐射照射已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里,独立的变量是与所考虑实践相关的集体当量剂量S。因此,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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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一般情况下,对于给定的实践来说,毛利V和生产代价P可认为是不随集体当量剂量S变化的,因而最优化主要取决于防护代价X和危害代价Y。 X与集体当量剂量S呈函数关系,为降低集体当量剂量必然会增加一定的防护代价。 Y也与S呈函数关系。若只考虑健康危害,则按线性无阈假设,Y与S成正比。

于是,根据(8-19)式,可找到这样一个集体当量剂量S0,在这个集体当量剂量下存在如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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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即这种情况下为减少单位集体当量剂量所付出的防护代价刚好与所减少的危害相抵。这里的S0即为最优化条件对应的集体当量剂量。图8-7示出了最优化过程中各个量的变化及其相互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主要在防护措施的选择、设备的设计和确定各种管理限值时使用。当然,最优化不是唯一的因素,但它是确定这些措施、设计和限值的重要因素。
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分布的不一致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要求,防护与安全亦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的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剂量限制体系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必须综合应用与考虑。
在ICPR60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干预的防护体系。
为更好地实施辐射防护体系,可以通过控制与干预手段。有些人类活动增加了总的辐射照射,或者是由于引入新的一整套源、途径与个人;或者是由于改变从现有源到人的传播途径,从而增加了个人受到的照射或照射的人数,这种活动为“实践”。其它一些人类活动能降低总的照射,例如移开现已存在的源、改变途径、或减少受照人数,这种活动称为“干预”。
限制个人照射所需的措施,或者是控制实践,或者是“干预”。可对源、环境或个人采取行动。可以对源采取的行动引起的混乱最少。除了由于事故而失效外,它可做到所需的有效程度。它影响所有与该源相联系的途径与个人。在极端情况下这种行动也许就是避免使用这个源。只要能用得上,宁可采取对源的控制。对环境或对人的措施是强加于人的,而且也许对社会带来不利,而这些不利不是全部能预见到的。由于只能用于某一些途径与个人,其有效程度将是有限的。
对职业照射的控制通常在三个部分都可施行:对源,通过限定其特性及附近的屏蔽与围封;在环境中,通过通风或附加的屏蔽;对个人,通过要求工作方式与使用防护衣具及器械。不是在所有时间内都需要所有这些层次的控制。
在有些情况下,在考虑关于控制手段的决策时,源、途径及受照的个体均已存在。有时在复审原有实践时可以引入新的控制过程,但较为常遇到的是这些新的控制过程构成干预。在大多数情况下,干预无法施用于源,而只好施用于环境以及人的行动自由。在开始制定干预计划前,必须表明所提出的干预将是正当的,即利多于害。
正当性判断与最优化过程都适用于防护行动,所以在作出决策时两者都应加以考虑。正当性判断是要判定干预的每一组成部分,即每一防护行动,使得很可能减少的剂量足以抵偿其不利之处。最优化过程是指决定干预行动的方法、规模及时期长短以谋取最大的净利益。简单地讲,弊与利之间的差额用同样的量表示,例如代价,包括“忧虑”的社会代价在内,对每一项所采取的防护行动应为正值,而且在制造这项行动的细节中应使其达到最大值。干预的代价不仅是用金钱表示的代价,有些防护或被救措施可能带来非放射学危险或严重社会影响。例如,居民短期离家未必花费很多钱;但可能使家庭成员暂时分离而造成“焦虑”,长期撤离或永久移居既很费钱,而且有时也会带来精神创伤。在考虑进行干预的许多情况中有不少是长期存在的,不要求紧迫行动。其它由事故引起的情况,如果不采取即时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照射,作出在应急情况下的干预的计划应作为正常运行手续中的不可分的一部分。